(2016)冀04执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邯郸鑫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邯郸鑫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执316号申请执行人: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二道88号。法定代表人:张培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邯郸鑫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邯郸高开区世纪大街26号综合楼B座。法定代表人:李峰,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邯郸鑫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邯郸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9月30日作出的(2014)邯仲裁字第00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邯郸鑫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敏清审判员 裴镇洪审判员 李国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康全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