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202民初1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素华与魏超、田明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素华,魏超,田明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202民初1316号原告王素华,女,196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魏超,男,199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田明小,男,195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原告王素华诉被告魏超、田明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王素华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素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素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王素华负担。审判员  朱多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庞亦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