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刑终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敲诈勒索罪田国洪、黄成敲诈勒索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国洪,李勇,黄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刑终359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国洪,男,1977年3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因犯抢劫罪,于1996年9月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1月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敲诈勒索罪、容留、介绍卖淫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6月30日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三年、有期徒刑一年,与前犯抢劫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2015年12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3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北碚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李勇,男,1985年7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1月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0年6月3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与前犯抢劫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2年10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3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8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北碚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黄成,男,1976年11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因犯抢劫罪,于1995年12月1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因犯抢劫罪、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0年6月3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1年12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3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北碚区看守所。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勇犯贩卖毒品罪、敲诈勒索罪,原审被告人田国洪、黄成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2017年3月28日作出(2016)渝0109刑初710号刑事判决:1、被告人李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2、被告人田国洪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3、被告人黄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4、责令被告人李勇、田国洪、黄成共同退赔被害人邓某五千元。5、对扣押在案的甲基苯丙胺类毒品28.75克、电子秤1台、作案工具三星手机1部依法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田国洪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田国洪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田国洪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田国洪撤回上诉。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9刑初71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小川审判员 张 良审判员 陈 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尹斯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