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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1民初1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与康XX、徐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康建伟,徐学玲,史双,左淑娥,宗花玲,康中堂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民初142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地址:禹州市远航路11号。法定代表人王世锋。诉讼代理人赵军宏,所在单位推荐的人。被告康建伟,男,48岁,1968年9月6日,地址:禹州市。被告徐学玲,男,46岁,1970年12月28日,地址:禹州市。被告史双,女,47岁,1970年6月15日,地址:禹州市。被告左淑娥,女,42岁,1975年1月4日,地址:禹州市。被告宗花玲,女,49岁,1967年9月23日,地址:禹州市。被告康中堂,男,40岁,1976年12月21日,地址:禹州市。本院在审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康建伟、徐学玲、史双、左淑娥、宗花玲、康中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撤回起诉。审 判 长  连彩红审 判 员  齐鹏鹤人民陪审员  李东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浩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