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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5刑初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莫光凤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光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速裁案件专用)(2017)桂0305刑初173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程序被告人的基本情况被告人莫光凤。公诉机关指控意见公诉机关以星检公刑诉[2017]166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4月5日6时许,被告人莫光凤窜至桂林市七星区福隆园菜市旁的一巷子内,盗窃被害人廖某的一辆航铃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07元)。同日,公安机关根据车载GPS定位在桂林市秀峰区甲山街道办事处官桥村一出租房找到被盗车辆并抓获被告人。案发后,被盗车辆发还被害人。莫光凤犯盗窃罪,建议量刑拘役4个月-5个月,并处罚金。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本院意见被告人构成盗窃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判决结果被告人莫光凤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5日起至2017年9月4日止。罚金款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洪 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严永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