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辖终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兴帅、杨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兴帅,杨小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9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兴帅,男,汉族,1982年4月24日生,住河南省封丘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小军,男,汉族,1985年7月18日生,住河南省洛宁县。上诉人李兴帅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豫0191民初24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李兴帅上诉称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为河南省××县,本案应由封丘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争议标的为借款方负有的向出借方归还本金和利息的义务,接收货币一方为出借方,出借方所在地即为履行地。即原审原告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故原审法院有管辖权。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清来审判员 陈丕运审判员 贾 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孟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