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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5民初1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李同发与王六桃、贾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同发,贾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5民初1886号原告:李同发,男,196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贾安,男,196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同发诉被告王六桃、贾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同发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贾安的诉讼。本院认为,李同发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贾安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李同发撤回对被告贾安的诉讼。审判员  陈振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 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