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106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哈尔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港支行与包维强、李萍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港支行,包维强,李萍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106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港支行,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南通大街222号-224号。法定代表人:关敬文,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包维强,男,1989年5月25日生,满族,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执行人:李萍霞,女,1974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呼兰区。本院在执行哈尔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港支行与包维强、李萍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9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444元,公告费560元,已执行回款76000元,其中给付申请执行人75000元,承担执行费1000元。执行中,本院冻结了二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账户内无存款,被执行人李萍霞名下有房产一处,已抵押给申请执行人,因被其他法院查封,申请执行人不要求采取强制措施,二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青霞审判员 庞立海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姜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