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执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保定天翔集团毛纺织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邵辈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保定天翔集团毛纺织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邵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保执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保定天翔集团毛纺织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保定市建设南路8号。负责人:许胜尧。被执行人:邵辈,男,汉族,1964年6月20日出生,住保定市竞秀区。本院执行的保定天翔集团毛纺织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与邵辈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保民二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保定天翔集团毛纺织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立案执行,于2015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对判决书所确定的财产进行交接,但保定天翔集团毛纺织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拒绝接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霍瑞杰审判员 唐有才审判员 李伟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