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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02民初1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余良与曲阜远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韩结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良,曲阜远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韩结海,产长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02民初1116号原告:余良,男,197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望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鲁立东,安徽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曲阜远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大观区南庄岭西巷。负责人:方华。被告:韩结海,男,196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大观区。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满年,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产长苗,男,196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怀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启长,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娜,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余良与被告曲阜远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韩结海、产长苗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同时通知原告在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因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审判员  潘小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金 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