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4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乔贵国与特日格勒、熬特根其格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贵国,特日格勒,熬特根其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24执41号申请执行人:乔贵国,男,汉族,现住辽宁省阜新市。被执行人:特日格勒、熬特根其格本院在执行乔贵国申请执行特日格勒、熬特跟其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库伦旗人民法院(2016)内0524民初701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利民审判员 金 亮审判员 赵淑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东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