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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5执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靖安县农村信合作联社、黄蒋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靖安县农村信合作联社,黄蒋生,骆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5执7号申请执行人:靖安县农村信合作联社,住所地靖安县城石马中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51613270980。法定代表人:高保根,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黄蒋生,男,汉族,1981年8月10日出生,靖安县人,住靖安县,被执行人:骆虹,女,汉族,1986年8月8日出生,靖安县人,住靖安县,申请执行人靖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黄蒋生、骆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靖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925民初68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黄蒋生、骆虹归还借款本金330000元及利息11612.4元(计算至2016年8月24日,此后利息按合童约定继续计算),并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3212元,执行费5072元。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黄蒋生、骆虹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黄蒋生、骆虹自收到本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蒋生、骆虹一直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黄蒋生、骆虹的银行存款、车管、房管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黄蒋生有赣A×××××牌黑色奥迪牌小型汽车一辆,该车已被本院另案查封,已进入网络司法拍卖程序;查明被执行人黄蒋生所有的位于江西省宜春市靖安县雷公尖绣谷街36号凤溪花园9-2-102室(产权证:00××28)有住房一套,该房已另案查封;夫妻共同共有的位于靖安县沿河西路15号401室(靖房权证双溪字第××号)房屋已对本案借款办理抵押登记手续。除此之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黄蒋生、骆虹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本院多次协调下,申请执行人靖安县农村信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黄蒋生、骆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因该案执行期限过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余光华审判员  梅国芳审判员  胡盛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江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