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8执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某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8执919号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李某。本院在执行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申请李耀宗刑事罚金一案,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08刑初13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房产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六条、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08刑初134号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忠雄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阿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