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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1民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前郭县四季支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李青春、孙惠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前郭县四季支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青春,孙惠鹏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31号原告:前郭县四季支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前郭县。法定代表人:李晓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海涛,吉林群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珊,吉林群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青春,女,住吉林省前郭县。被告:孙惠鹏,男,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原告前郭县四季支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青春、孙惠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前郭县四季支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称:被告李青春于2014年3月7日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双方约定被告李青春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40000元截止到2016年3月7日还款,并约定截止还款日如被告李青春不能按时还款则向原告支付10%的利息。双方约定被告孙惠鹏为担保人,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被告李青春不能按时偿还借款,担保人孙惠鹏也未能为其给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李青春立即偿还借款本息,被告孙惠鹏承担连带给付义务。本院认为: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向被告送达,并未送达成功。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应视为无具体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前郭县四季支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蓓蓓审判员  董彦臣审判员  韩丹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