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6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陈小泉与许明枫、廖燕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泉,许明枫,廖燕媚,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6973号原告:陈小泉,男,198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宁市。被告:许明枫,男,1989年7月29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被告:廖燕媚,女,197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中山五路57号汇智大厦1座2层1、8、9号。主要负责人:XX。原告陈小泉与被告许明枫、廖燕媚、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陈小泉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小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小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陈小泉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冯 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岑广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