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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81民初1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黄某、张某与伦某、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张某,伦某,刘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881民初1203号原告:黄某,男,1967年生,汉族,农民,现住洮南市。原告:张某,男,1959年生,汉族,农民,现住洮南市。被告:伦某,男,1985年生,汉族,农民,现住洮南市。被告:刘某,女,1985年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洮南市。原告黄某、张某诉被告伦某、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张某,被告伦某、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请求:要求被告给付辣椒苗款4500元。事实与理由:2012年被告购买原告辣椒苗欠原告价款4500元。2012年5月22日被告给原告出具的了欠具,原告多次索要遭拒绝。故诉至法院。二被告辩称:2012年我从原告处购买辣椒苗,当时原告说一垧地给打一口井,因原告未给我打井所以我没给原告辣椒苗款。我同意给钱,但得把打井的钱扣除。原告围绕诉讼主张依法提供了被告为其出具的欠据,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二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无异议。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予以采信。二被告未提供证据。根据对双方所举证据的认证和庭审查明的事实,本院对以下事实予以确认:2012年被告在原告处赊购辣椒苗,欠原告价款45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据。原告找被告索要该欠款,被告以原告未给打井为由拒不给付,原告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出卖人将买卖标的物交予买受人,买受人应当向出卖人支付相应价款。被告购买原告的辣椒苗,原告将辣椒苗交付给被告,被告应当依约支付价款。被告称原告承诺一垧地给打一口井,被告未履行承诺,被告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违约,被告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和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被告伦某、刘某立即给付原告黄某、张某辣椒苗款4500元。二被告负连带责任。如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伦某、刘某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东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丁 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