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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4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曹红荣与山东帅阳肥业有限公司、赵胜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红荣,山东帅阳肥业有限公司,赵胜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24民初55号原告:曹红荣,男,195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生,山东一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帅阳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城文化路西首。法定代表人:王学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付磊,男,196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山东帅阳肥业有限公司驻兰陵县技术员,住兰陵县。被告:赵胜,男,1980年7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原告曹红荣与被告山东帅阳肥业有限公司、赵胜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红荣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生、被告山东帅阳肥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付磊、被告赵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红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9月至12月份,原告购买被告肥料及农药用于种植温室草莓,原告温室草莓种植面积是880平方米,原告按照销售方被告赵胜的推荐于2014年10月3日开始喷药和灌根放置病害,连喷6遍灌根一次,结果导致草莓叶片皱缩,果实不能正常生长,造成草莓绝产。2015年1月21日农业局组织专家组鉴定,鉴定结论为:温室草莓生长异常是由施药引起的药害。原告购买被告农药用于种植温室草莓造成草莓绝产,原告遭受重大经济损失,被告应对该损失给予赔偿,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未果,故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山东帅阳肥业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用肥和用药是分开的,原告用的被告公司的肥料种植草莓属实,如果肥料的含量不合格的话,一切损失由被告公司承担。至于原告种植的草莓是否绝产、是否生长不正常被告公司不清楚。原告说被告的肥料不合格,应当拿出专业检测部门的检验报告,专家鉴定是药害,被告公司确实卖给原告一部分农药,但是被告对草莓是否是用被告的药不清楚。原告说是被告公司提供的农药出现损害需要拿出检验报告,如果原告有检验报告,也要有药理分析,分析出原告用的药到底是什么药出现的药害,要求原告提供用的药瓶,原告不能随便找一个药瓶冒充是被告提供的。被告赵胜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起诉的是药害,被告赵胜是卖化肥的,药不是被告赵胜卖给原告的,被告赵胜只是帮忙给送过去的,原告当时买被告赵胜的是有机无机复混肥。原告曹红荣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原、被告之间三次买卖化肥及药物的收款收据复印件三张及(2016)鲁1324民初3779号案民事判决书原件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发生化肥及农药的买卖,同事也印证了被告的答辩向原告出售了农药;证据二、兰陵县农业局2015年1月21日出具的兰陵县温室草莓种植户药害鉴定意见及鉴定专家的名单各一份,证明原告曹红荣温室880平方米草莓,由于使用了被告出售的农药以及被告要求的喷施方式,造成草莓绝产,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证据三、原告的女婿金全山与被告赵胜通话录音光盘及录音书面材料(内容略),证明原告所诉案件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证据四(2016)鲁1324民初3779号案第二次庭审笔录复印件一至三页,证明第一被告认可原告的草莓是由于被告出售的药物造成的损害及损失是6万元。二被告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庭审质证。被告山东帅阳肥业有限公司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一无异议;对证据二,证据二中说是药害引起的非常笼统,不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对证据三有异议,录音是原告与被告赵胜的电话录音,被告公司不知道;对证据四,被告赵胜是被告山东帅阳肥业有限公司在苍山的销售点的代理,其他被告山东帅阳肥业有限公司不知道。被告赵胜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一无异议。对证据二有异议,鉴定中说是药害,不能证明是使用被告的药。对证据三录音与录音内容一致,笔录上的话被告赵胜确实说过,被告赵胜送给原告的是一瓶毒辛,这个药是被告赵胜自己配的,毒辛不是老张(张付磊)送的,它主要是用于拌蒜种,没有别的用途。对证据四真实性无异议,被告赵胜当时是作为山东帅阳肥业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出庭的,虽然当时这样说,但是原告不可能只用被告自己的药,原告应当做药理分析。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9月至12月份,原告温室草莓种植面积是880平方米,原告购买被告山东帅阳肥业有限公司农药用于为其种植温室草莓防治病害。原告使用被告山东帅阳肥业有限公司的农药后,导致草莓叶片皱缩,果实不能正常生长,造成草莓果实畸形、无商品果出售。经原告单方委托兰陵县农业局专家组鉴定,导致原告温室草莓生长异常是由施药引起的药害。被告山东帅阳肥业有限公司在(2016)鲁1324民初3779号案庭审笔录中自认:原告对草莓使用被告山东帅阳肥业有限公司的农药后,导致原告种植的草莓绝产,损失数额为6万元。本院认为,被告山东帅阳肥业有限公司卖给原告农药用于给原告种植的温室草莓防治病害,事实清楚。由于被告山东帅阳肥业有限公司在(2016)鲁1324民初3779号案庭审笔录中已经自认,原告温室草莓的药害由于使用其公司农药造成的损失6万元;虽然被告山东帅阳肥业有限公司对兰陵县农业局专家组鉴定意见有异议,且原告对涉案损失数额没有委托评估,本院直接认定造成药害的农药品种和损害结果缺乏鉴定和评估依据;但是由于检材现已灭失,如果本院不认定被告山东帅阳肥业有限公司的自认内容,原告的民事权益将无法得到保障,从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方面考虑,本院对原告由于使用被告的农药导致草莓损失6万元的事实予以认定。由于被告赵胜不认可向原告出售涉案农药,原告也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定被告赵胜是涉案农药的销售者的证据不足。即使能认定被告赵胜是涉案农药的销售者或生产者(其有过配农药毒辛的自认),由于被告赵胜对损失数额没有自认(被告赵胜在另案中作为委托代理人的自认,效力不能当然达到被告赵胜本人),且原告未对损失进行评估,因损失数额无法确定,原告对被告赵胜的诉求也因证据不足而无法得到支持。综上所述,对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山东帅阳肥业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6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判令被告赵胜赔偿经济损失60000元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山东帅阳肥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曹红荣经济损失60000元。二、驳回原告曹红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山东帅阳肥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卢桢干审 判 员  杨付征人民陪审员  赵其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成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