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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4民初3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叶其聪与被告方波、陈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其聪,方波,陈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04民初3069号原告:叶其聪。被告:方波。被告:陈英。原告叶其聪与被告方波、陈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芦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其聪及委托代理人岳岩、被告方波及被告陈英委托代理人方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其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欠款17万元,违约金按协议约定标准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方波于2009年通过朋友介绍发生业务往来,由原告供给被告方波插排电器等产品。从2009年8月至2012年年底,原告供给被告插排电器产品价值51万余元,被告给付原告部分贷款,退回部分货物,截止2012年原告与被告方波对账后,方波尚欠原告17万元,并于2015年5月2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还款计划一份,承诺2017年5月31日前欠款全部付清,至今被告分文未付。方波与陈英系夫妻关系,该笔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二被告辩称:欠款17万元属实,由于经营是我个人操作与被告陈英无关,所以不应由陈英承担责任。对违约金部分也没有异议,同意承担。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欠条、还款计划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方波与陈英系夫妻关系。原告叶其聪与被告方波于2009年开始开展业务往来,原告向被告方波经营的超市供应插排电器等产品,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截至2012年年底,原告共向被告方波供应了价值51万余元的货物,但被告方波未向原告支付全部货款。2015年5月2日,被告方波向原告出具欠条,承认尚欠原告17万元货款未支付,并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承诺于2015年12月31日前、2016年12月31日前、2017年5月31日前分别还款5万元、8万元、4万元,在2017年5月31日前还清全部欠款,并约定如未按照年度还款计划还款,按“年度还款差额的10%支付违约金”。截至原告起诉时,被告方波尚未支付所欠货款。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方波所形成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依法应受保护。原告已将货物交付给被告方波,而被告方波未按约定履行全部付款义务,对此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方波支付所欠货款17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双方明确约定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违约金数额依双方约定的欠款数额的10%即1.7万元计算。原告主张该笔债务应为被告方波与陈英的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以该笔欠款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及陈英并不知情的理由抗辩,但未能提供证据,本院不予采信,故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方波与被告陈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叶其聪支付货款17万元;二、被告方波与被告陈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叶其聪支付违约金1.7万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保全费1470元,均由二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芦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关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