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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4民初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左春录与项新(项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春录,项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4民初832号原告:左春录,男。被告:项新(项刚)。本院在审理原告左春录诉被告项新(项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左春录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左春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左春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0元,退回左春录180.00元。审 判 长  韩泽洁人民陪审员  张 龙人民陪审员  褚世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