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4民初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左春录与项新(项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春录,项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4民初832号原告:左春录,男。被告:项新(项刚)。本院在审理原告左春录诉被告项新(项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左春录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左春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左春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0元,退回左春录180.00元。审 判 长 韩泽洁人民陪审员 张 龙人民陪审员 褚世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