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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3执3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庄河市昌盛街道建鑫建筑器材租赁站与郝运宽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河市昌盛街道建鑫建筑器材租赁站,郝运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3执3002号申请执行��:庄河市昌盛街道建鑫建筑器材租赁站,经营场所:庄河市昌盛街道张屯村。经营者:贾建兵。委托代理人:安玉喜,男,196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系该单位法律顾问,现住庄河。被执行人:郝运宽,男,1955年8月18日出生,现住庄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庄河市昌盛街道建鑫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执行人郝运宽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拒不汇报财产。2016年11月22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郝运宽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2017年4月5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向本院表��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 平审 判 员  刘轶华代理审判员  付晓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