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3民初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陈光顺与毛秋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光顺,毛秋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3民初575号原告:陈光顺,男,1974年9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告:毛秋林,男,1975年3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原告陈光顺与被告毛秋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2017年6月26日,原告陈光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光顺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00元(原告陈光顺已预交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公告费300元(原告陈光顺已预交300元),均由原告陈光顺负担。审 判 长 徐中和人民陪审员 彭顺权人民陪审员 胡 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