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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3民初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陈光顺与毛秋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光顺,毛秋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3民初575号原告:陈光顺,男,1974年9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告:毛秋林,男,1975年3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原告陈光顺与被告毛秋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2017年6月26日,原告陈光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光顺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00元(原告陈光顺已预交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公告费300元(原告陈光顺已预交300元),均由原告陈光顺负担。审 判 长  徐中和人民陪审员  彭顺权人民陪审员  胡 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