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5民初1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庄育琴与郑琼霞、肖惠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育琴,郑琼霞,肖惠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5民初1139号原告:庄育琴,女,197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被告:郑琼霞,女,198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被告:肖惠忠,男,198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庄育琴诉被告郑琼霞、肖惠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年6月26日,原告庄育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庄育琴以其欲与被告郑琼霞、肖惠忠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育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庄育琴负担。审判员 庄一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钟小玲速录员 潘新榕附:本案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