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3民初14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冉永林与何海川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海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3民初1496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冉永林,男,1986年9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申请人:何海川,男,1989年10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冉永林与何海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作出(2017)渝0243执保95号执行裁定,已经查封被申请人何海川所有的小轿车一辆(车牌号:渝A68***)。冉永林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诉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依本裁定采取的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扣押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若在期限届满后申请继续保全的,需在期限届满七日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继续保全申请的权利。审判员 蔡知禄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立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