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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刑终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汪宇亮容留他人吸毒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汪宇亮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刑终172号原公诉机关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汪宇亮,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德兴市。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8月21日被德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1年8月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1月9日被江西省德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德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23日由德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德兴市看守所。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审理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汪宇亮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7年3月1日作出(2017)赣1181刑初1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汪宇亮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汪宇亮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汪宇亮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汪宇亮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汪宇亮撤回上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汪宇亮撤回上诉。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2017)赣1181刑初1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邱艳红审判员  韩 欢审判员  赵凌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凌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