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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3民初2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宋协才与威海市文城建设集团第十四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协才,威海市文城建设集团第十四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初2284号原告宋协才。被告威海市文城建设集团第十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宋家沟建材市场路南。法定代表人宋斌,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协才与被告威海市文城建设集团第十四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协才于2017年6月20日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本院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协才对被告威海市文城建设集团第十四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永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力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