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625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泰支行、韩淑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泰支行,韩淑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25执1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泰支行,住所地福建省长泰县武安镇人民东路72号,组织机构代码85678313-7。负责人庄志勇,行长。被执行人:韩淑芬,女,197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职员,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泰支行与被执行人韩淑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且生效的(2014)泰民初字笫152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工商、车辆、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标的为284076.01元及利息,本院将上述情况及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并表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戴坤盛代理审判员  陈小明代理审判员  王伟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明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