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26民初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曹宏岩、李春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曹宏岩,李春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6民初813号原告: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桦川县。法定代表人:辛宝江,男,系该公司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徐绍飞,男,系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四马架信用社主任。被告:曹宏岩,男,196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被告:李春雨,男,1964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原告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曹宏岩、李春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春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焦凌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