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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9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廖木秀、刘艺与重庆市市区供电分公司九龙中心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木秀,刘艺,重庆市市区供电分公司九龙中心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9930号原告:廖木秀,女,194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艺,女,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资云峰,重庆憬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艺,女,196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资云峰,重庆憬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市区供电分公司九龙中心,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白林路23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负责人不详。原告廖木秀、刘艺与被告重庆市市区供电分公司九龙中心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廖木秀、刘艺于2017年6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廖木秀、刘艺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廖木秀、刘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木秀、刘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缴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廖木秀、刘艺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