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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3民初1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刘敏诉被告黄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敏,黄翔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民初1077号原告:刘敏,女,198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春,女,196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系原告刘敏之母,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黄翔,女,197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原告刘敏诉被告黄翔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刘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不动产权过户手续。事实和理由:原告刘敏与前夫洪飞离婚时达成离婚协议,将原本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位于冷水滩区凤凰园梧桐西路202的房产归妻子刘敏所有,该房抵押借款由刘敏偿还。现抵押借款已还清,房屋产权证已拿回。原告刘敏多次打电话要求被告黄翔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但被告不予协助。为此,原告起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敏与洪飞于2015年4月28日在冷水滩区民政局登记离婚,当日双方在该民政局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已明确,双方所有财产及债务归洪飞,原告刘敏概不负责。因此,原告刘敏作为本案诉讼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敏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邓国华人民陪审员  彭 松人民陪审员  周湘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尹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