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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3民初2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景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3民初2587号原告:景某,女,1978年4月10日生,汉族,市民,住鲁山县。被告:王某,男,1976年8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鲁山县。原告景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景某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景某负担。审判员  王为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