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3民初2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景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3民初2587号原告:景某,女,1978年4月10日生,汉族,市民,住鲁山县。被告:王某,男,1976年8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鲁山县。原告景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景某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景某负担。审判员 王为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