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民初3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贺亚田与李庆华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亚田,王同江,李庆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3524号原告:贺亚田,男,1977年3月29日生,住德惠市。被告:王同江,男,1978年12月4日生,住德惠市。被告:李庆华,女,1972年8月15日生,住德惠市。原告贺亚田与被告王同江、李庆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贺亚田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庆华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庆华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并无不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贺亚田撤回对被告李庆华起诉。案件受理费195元,减半收取计97.50元,由被告王同江负担;邮寄送达费112元,由被告王同江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书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