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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民初3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贺亚田与李庆华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亚田,王同江,李庆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3524号原告:贺亚田,男,1977年3月29日生,住德惠市。被告:王同江,男,1978年12月4日生,住德惠市。被告:李庆华,女,1972年8月15日生,住德惠市。原告贺亚田与被告王同江、李庆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贺亚田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庆华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庆华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并无不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贺亚田撤回对被告李庆华起诉。案件受理费195元,减半收取计97.50元,由被告王同江负担;邮寄送达费112元,由被告王同江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书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