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鄂0684执1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邓秋燕、武汉东海置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秋燕,武汉东海置业有限公司,武汉东海置业有限公司宜城项目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鄂0684执1096号申请执行人邓秋燕,女,生于1964年9月4日,汉族,住宜城市。被执行人武汉东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中北路1号楚天都市花园B栋2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7893149033。法定代表人孙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汉东海置业有限公司宜城项目部。住所地宜城市安能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办公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20684000010763。负责人杨桂清。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邓秋燕与武汉东海置业有限公司、武汉东海置业有限公司宜城市项目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6〕鄂06**民初1221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期间,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自动向申请人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本案已执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2016〕鄂06**民初76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秀富审 判 员 程 伟人民陪审员 杨明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执 行 员 李志强书 记 员 刘明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