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402财保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李俊艳、高磊造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俊艳,高磊造,高永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2财保120号申请人:李俊艳,女,198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靳辉,河北熙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高磊造,男,1991年6月27日出生,现住邯郸市永年县,系冀D×××××号轻型普通货车驾驶员。被申请人:高永强,男,现住邯郸市永年县,系冀D×××××号轻型普通货车所有人。申请人李俊艳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高磊造驾驶的冀D×××××号轻型普通货车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李俊艳以现金10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俊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高磊造驾驶的冀D×××××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期限为2017年6月26日至2019年6月25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卢丽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田校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