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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4执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肖登华申请执行曾庆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登华,曾庆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4执391号申请执行人肖登华,男,1954年9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织金县猫场镇和平村下街组,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251954********。被执行人曾庆峰,男,1976年12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织金县马场镇大水田村后冲组,公民身份号码:5225221976********。肖登华与曾庆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作出的(2016)黔0524民初3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肖登华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曾庆峰支付借款本金24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525元,被执行人曾庆峰依法应承担执行费3500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曾庆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但被执行人曾庆峰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以(2017)第28号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曾庆峰高消费。3.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向织金县房产事业局及织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曾庆峰房产及不动产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曾庆峰无房产及不动产登记信息。4.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以(2017)黔0524执391号执行决定书决定限制被执行人曾庆峰出境,并于2017年5月25日向织金县公安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织金县公安局宣布曾庆峰持有的往来港奥通行证(证号:W69175986)、护照(证号:E11591910)作废。5.本院分别在2017年6月1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曾庆峰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曾庆峰无工商登记、无证券亦无存款,无车辆登记。6.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将被执行人曾庆峰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布。7.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将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当面告知申请执行人肖登华,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肖登华认可本院的财产调查情况,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曾庆峰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被执行人曾庆峰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肖登华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对本院调查的财产信息亦予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宏亮审判员  熊恩刚审判员  段忠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如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