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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3民初1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安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海涛、张海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海涛,张海芳,李二红,陈风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3民初1536号原告:安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龙,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静,女,汉族。被告:陈海涛,男,汉族。被告:张海芳,女,汉族。被告:李二红,男,汉族。被告:陈风光,男,汉族。原告安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海涛、张海芳、李二红、陈风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89元,减半收取计894.50元,由原告安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钱 伟人民陪审员  王舒泰人民陪审员  袁丽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付文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