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民终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光猛、王兴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光猛,王兴平,王关羽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民终9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光猛,男,1989年3月22日生,苗族,住贵州省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文,系贵州磐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310635569。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兴平,男,1964年1月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攀,系盘县胜境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证号:324091312004。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关羽,男,1982年8月1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上诉人王光猛因与被上诉人王兴平、王关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7)黔0222民初3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7)黔0222民初32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光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42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谭茶芬审判员 高良萍审判员 张景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春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