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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民终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光猛、王兴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光猛,王兴平,王关羽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民终9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光猛,男,1989年3月22日生,苗族,住贵州省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文,系贵州磐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310635569。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兴平,男,1964年1月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攀,系盘县胜境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证号:324091312004。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关羽,男,1982年8月1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上诉人王光猛因与被上诉人王兴平、王关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7)黔0222民初3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7)黔0222民初32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光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42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谭茶芬审判员  高良萍审判员  张景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春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