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3民初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王艳秋诉郑春枝、杨宝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秋,郑春枝,杨宝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3民初670号原告王艳秋,女,1964年6月7日生,汉族。被告郑春枝,女,1972年9月26日生,满族,农民。被告杨宝成,男,34岁(未到庭)。原告王艳秋诉被告郑春枝、杨宝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2017年6月26日,王艳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艳秋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王艳秋承担。审判员 姜 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熙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