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2民初2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宏伟与关晓萍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宏伟,关晓萍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2民初2562号原告:王宏伟,住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国,内蒙古庆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伊特格乐,内蒙古庆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关晓萍,住呼和浩特市。原告王宏伟诉被告关晓萍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王宏伟于2017年6月22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宏伟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宏伟撤回起诉。诉讼费: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王宏伟已预交),由原告王宏伟承担。审判员 甄世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