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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2执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何继平与被执行何继兰、何继厚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继平,何继兰,何继厚,何吉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2执551号申请执行人:何继平被执行人:何继兰、何继厚、何吉安申请执行人何继平与被执行人何继兰、何继厚、何吉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申请人举证及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102执551号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中明审判员  王 冰审判员  黄志刚二〇���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金宇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