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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11行审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泰安市岱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陈义锋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泰安市岱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陈义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911行审26号申请执行人泰安市岱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薛立金。被执行人陈义锋。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岱费征字[2016]第3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陈义峰与孙启慧于2016年5月5日在岱岳区妇幼保健院违法生育三胎一男孩,申请人于2016年6月3日依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向被执行人陈义锋下达了岱费征字(2016)3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陈义锋违法生育行为征收社会抚养费38274元,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执行期间被执行人主动缴纳社会抚养费2.8万元,并承诺后续分期缴纳。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泰安市岱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被执行人主动缴纳社会抚养费2.8万元,并承诺后续分期缴纳,且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起撤回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泰安市岱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对被执行人陈义锋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娟审判员 王洪海审判员 王西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