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执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移送执行宋航、曾红梅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航,曾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9执739号移送执行人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宋航(系聋哑人),男,197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执行人曾红梅(系聋哑人),女,197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关于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移送执行宋航、曾红梅被处罚金[(2016)渝0109刑初663号刑事判决书]一案,应执行宋航罚金3000元,曾红梅罚金2000元,宋航、曾红梅共同退赔被害人刘某被盗香烟折价款680元。本院已执行曾红梅罚金2000元,已退赔被害人刘某被盗香烟折价款680元。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股票、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9执73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终结本案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本院可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甘 玲审判员 张腾飞审判员 陈安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