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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辖终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青岛杰盛置业有限公司、李秀针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杰盛置业有限公司,李秀针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辖终6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杰盛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晓明,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秀针。上诉人青岛杰盛置业有限公司因股东知情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3民初2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青岛杰盛置业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的登记核准机关为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本院应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股东知情权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在青岛市李沧区,故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 鉴审判员 王 松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纪蓬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