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8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孔玉、白宝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玉,白宝东,孔祥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8900号申请人:孔玉,男,1983年12月5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白宝东,男,成年,汉族,住山东省费县。被申请人:孔祥菊,女,成年,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孔玉与被申请人白宝东、孔祥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孔玉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白宝东、孔祥菊价值3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白宝东、孔祥菊价值30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俊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丽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