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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执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邢贝贝、宿州方纬测绘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贝贝,宿州方纬测绘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02执3787号申请执行人:沈士玉,男,195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申请执行人:沈浩,男,198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宿州市鑫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汴河东路55号。法定代表人:郭建东,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沈士玉、沈浩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宿州市鑫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宿州市鑫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存款、车辆、房产、工商、有价值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宿州市鑫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将宿州市鑫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债权人应受偿20431元,未受偿20431元。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7)皖1302执378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东平审判员  王秋灵审判员  陈万军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绿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