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2执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零陵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唐银军、黄友兰行政非诉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02执516号申请执行人永州市零陵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子亮,主任。被执行人唐银军,男,汉族。被执行人黄友兰,女,汉族。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永州市零陵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唐银军、黄友兰行政征收纠纷一案的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零石岩头镇计生征决字[2015]第X188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零石岩头镇计生征决字[2015]第X188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