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3执1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易池生、周德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池生,周德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3执1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易池生,男,1970年1月24日生,汉族,上高县人,个体,住上高县。被执行人:周德贵,男,1976年10月8日生,个体,住上高县。本院在执行易池生申请执行周德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周德贵下落不明。现查明:被执行人周德贵无财产可供执行。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期限举证通知书,至今尚未举证。依照《最高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晏志强审判员 易敏然审判员 陈富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龚 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