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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3民初4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许某甲、高某等与靖江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甲,高某,许某乙,肖某,靖江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3民初4491号原告:许某甲,男,汉族,住靖江市。原告:高某,女,汉族,住址同上。原告:许某乙,男,汉族,住址同上。原告:肖某,女,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靖江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通江路与阳光大道交界处西南侧。法定代表人:杨文杰,总经理。原告许某甲、高某、许云峰、肖某与被告靖江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许某甲、高某、许云峰、肖某于2017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甲、高某、许云峰、肖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计7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审判员  徐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