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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11民初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陈焕京与吴辉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焕京,吴辉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11民初348号原告:陈焕京,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石家庄市栾城区。。被告:吴辉超,男,1976年12月27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石家庄市栾城区。陈焕京与吴辉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陈焕京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焕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陈焕京负担。审 判 长 邢           辉人民陪审员 胡     肖     冉人民陪审员 王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范     媛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