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11民初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陈焕京与吴辉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焕京,吴辉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11民初348号原告:陈焕京,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石家庄市栾城区。。被告:吴辉超,男,1976年12月27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石家庄市栾城区。陈焕京与吴辉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陈焕京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焕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陈焕京负担。审 判 长 邢 辉人民陪审员 胡 肖 冉人民陪审员 王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范 媛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