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2执2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6-04
案件名称
王一庚胡云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7)浙1002执2120号被罚款人:被执行人胡云华。本院在执行王一庚与胡云华、杨辉君、金华九牛机电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胡云华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胡云华罚款元。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向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