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11执恢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泰安岱岳某股份有限公司、王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安岱岳某股份有限公司,王某,孙某,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恢505号申请执行人泰安岱岳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岱岳区天平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王某,理事长。被执行人王某、孙某、周某。本院在执行泰安岱岳某有限公司与王某、孙某、周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911执恢5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厚忠审判员 徐 建审判员 杨金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姚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